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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银行卡异地被盗刷11万余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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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 唐玉梅、夏涛、记者曾灵报道:赣州男子魏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借记卡金额大量减少,认为被人盗刷了,遂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且认为发卡行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安远县人民法院。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发卡行赔偿魏某损失115645元。

  2016年2月12日下午3时30分,魏某持本人借记卡到赣州市章贡区东方红农贸市场旁的某银行自助服务点存钱时,发现其卡内余额明显减少。随后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报案,经查发现魏某借记卡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2月12日在云南瑞丽市姐岗分理处、福建安溪龙门支行及江苏常州等地以现金支取及消费等方式共计盗刷金额为115645元。查明魏某于2007年8月20日在被告安远县某银行办理该借记卡,且在借记卡被盗刷时均未离开赣州。

  经该院一审审理认为,魏某在被告安远县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和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表明被告发放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因此被告对未能履行保护原告魏某存款安全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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